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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原告苏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苏浩(原告苏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以案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芳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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