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可娇莎(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
赵玲玲(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某某
陈某甲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王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可娇莎、赵玲玲,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系死者陈刚之父。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系死者陈刚之母。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系死者陈刚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典逸心洲1-106号。
负责人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平顶山村。
负责人王国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
负责人丁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朝
审判员:高俊玲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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