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刘某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3)望先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波、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经媒人张某某、周某某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未经政府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8万元,购买被褥、衣物、拍婚纱照、租房等支出0.7万元。被告娘家陪送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原、被告共同生活三个月左右,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借婚姻名义索要彩礼款数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为准备“结婚”彩礼款已大部分支出,原告只承认被告为“结婚”购买被褥、衣物、租房、拍婚纱照支出0.7万元。对被告主张其他支出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其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苏某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1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98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330.00元,由被告苏某某承担1650.00元。

宣判后,苏某某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18万元彩礼款大部分已用于购买家用电器、三金等物品,且都存放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已无力返还,原审法院判决返还15万元不当。
书记员李美红

宣判后,苏某某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18万元彩礼款大部分已用于购买家用电器、三金等物品,且都存放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已无力返还,原审法院判决返还15万元不当。
书记员李美红

审判长:马继红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汤敬伟

书记员:李美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