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都某诉被告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苏某、都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两原告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钱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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