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来福与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来福
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
张建臣

原告苏来福。
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开滦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建臣。
原告苏来福与被告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伯某公司)、被告张某某、张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来福的委托代理人岳春洲、于淼、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伯某公司、被告张建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伯某公司以原告苏来福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并向苏来福出具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担保人张建臣于2013年6月17日又在借据上签字确认由其承担经济还款责任,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伯某公司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该借据约定以原告房屋作抵押办理贷款,每月由伯某公司向银行还本还息。被告伯某公司在偿还部分借款后自2006年9月29日至2014年4月16日拖欠银行本金51055.60元,利息和罚息55739.69元,合计106795.29元,原告偿还银行后被告伯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苏来福。被告张建臣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某辩称的借据不是其签名、伯某公司不是其注册的公司,不知道此事,是张建臣冒用其名义所为的主张,只提交了伯某公司的工商档案,该档案中有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其未提出鉴定申请,原告亦不认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张某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作为股东在伯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伯某公司主要财产等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应对伯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与被告伯某公司约定的借款系银行贷款,由伯某公司向银行偿还本息,如被告伯某公司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其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即可不必偿还原告。因被告伯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处于持续借款状态,在原告偿还银行借款之后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故对被告张某某的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来福借款本息共106795.29元。
二、被告张某某对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建臣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保全费3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叛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伯某公司以原告苏来福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并向苏来福出具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担保人张建臣于2013年6月17日又在借据上签字确认由其承担经济还款责任,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伯某公司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该借据约定以原告房屋作抵押办理贷款,每月由伯某公司向银行还本还息。被告伯某公司在偿还部分借款后自2006年9月29日至2014年4月16日拖欠银行本金51055.60元,利息和罚息55739.69元,合计106795.29元,原告偿还银行后被告伯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苏来福。被告张建臣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某辩称的借据不是其签名、伯某公司不是其注册的公司,不知道此事,是张建臣冒用其名义所为的主张,只提交了伯某公司的工商档案,该档案中有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其未提出鉴定申请,原告亦不认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张某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作为股东在伯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伯某公司主要财产等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应对伯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与被告伯某公司约定的借款系银行贷款,由伯某公司向银行偿还本息,如被告伯某公司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其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即可不必偿还原告。因被告伯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处于持续借款状态,在原告偿还银行借款之后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故对被告张某某的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来福借款本息共106795.29元。
二、被告张某某对秦某某伯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建臣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保全费3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叛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继祥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邱垚峰

书记员:张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