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葛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昭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刚(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苏某某自愿变更诉请金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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