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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月与张海波、张某、李某某、苏立新、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月
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
张海波
张某
李某某
张宝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月。
委托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宝营。
原审被告苏立新。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苏月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波、张某、李某某、原审被告苏立新、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苏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期间,被上诉人的母亲给上诉人10001元作为双方谈恋爱期间的费用,双方谈恋爱开始被上诉人就在上诉人家中居住,这10001元均用于双方生活期间花销,根本不是彩礼,是被上诉人母亲自愿赠与给双方当事人的。二、被上诉人母亲赠与的钱款时间是2012年春天,双方解除关系是2013年春节期间,至今已经两年多,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也没主张过该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此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海波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网络认识,经过交往后,上诉人家人要求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订婚仪式,被上诉人家人按上诉人家人的要求,双方亲友到场见证下,给上诉人10001元和价值1000多元的金戒指一枚,后双方交往中产生矛盾。上诉人坚持结束恋爱关系,解除婚约。被上诉人找上诉人想重归于好,被上诉人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当返还全部彩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经二审审理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相识后举办了订婚仪式,并在举办订婚仪式中,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0001元作为彩礼的事实存在。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7000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苏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相识后举办了订婚仪式,并在举办订婚仪式中,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0001元作为彩礼的事实存在。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7000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苏月负担。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陈迎光
审判员:岳明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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