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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贾某某、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安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亮,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士轩,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安某县。被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住所地:安某县红旗大街与汉王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杨国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该行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负责人:乔柯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经纬,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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