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付宜仲(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
邢玉军
叶秀静
原告苏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付宜仲,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玉军,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叶秀静,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邢玉军、叶秀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宜仲与被告邢玉军、叶秀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约定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秀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2万元,共计还款6.2万元;被告叶秀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邢玉军负担,被告叶秀静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约定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秀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2万元,共计还款6.2万元;被告叶秀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邢玉军负担,被告叶秀静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邱垚峰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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