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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贵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清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环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高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给上诉人苏某某。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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