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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平与张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新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光,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被告:宋顺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瑾、张焕明,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谷民东(曾用名谷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范玉亮、谷民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新平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范玉亮、宋顺法、谷民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地址,在向被告王某某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王某某信息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新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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