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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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