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应城市现代医院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某。
被告应城市现代医院,住所地:本市蒲阳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詹雪玉。
总经理林建国,男,该院院长。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中,该应城市现代医院的防水工程,经原告苏某某,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的总经理林建国三方验收认可,理应支付工程价款。故原告苏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辩解,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城市现代医院作为发包人,对原告苏某某的工程面积617平方米进行了验收认可,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欠原告苏某某工程款14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城市现代医院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收取75元由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上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中,该应城市现代医院的防水工程,经原告苏某某,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的总经理林建国三方验收认可,理应支付工程价款。故原告苏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辩解,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城市现代医院作为发包人,对原告苏某某的工程面积617平方米进行了验收认可,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欠原告苏某某工程款14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城市现代医院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收取75元由被告程某某、应城市现代医院共同负担。
审判长:陶北华
书记员: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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