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赵某某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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