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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黄德福、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德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1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吴铁龙,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黄德福、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德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此可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适当,本院无管辖权,故被告黄德福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9元原告苏某某已交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陆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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