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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国与张某某、郭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志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冠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系鸡西市鸡冠区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志国与被告张某某、郭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8年2月8日,苏志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志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苏志国负担。

审判长 刘 欣
审判员 吴 明
审判员 方天英

书记员: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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