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与刘某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刘某某
白某某
白某某
刘某房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被告刘某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通

书记员:胡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