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刘某某
白某某
白某某
刘某房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被告刘某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通
书记员:胡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