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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因补充证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邢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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