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原告:雷芹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原告:雷芹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被告:刘青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原告苏某引、雷某某、雷芹瑞、雷芹花与被告李某某、刘青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苏某引、雷某某��雷芹瑞、雷芹花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引、雷某某、雷芹瑞、雷芹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苏某引、雷某某、雷芹瑞、雷芹花负担。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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