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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明、成某某等与苏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苏伟忠,男,45岁,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苏伟萍,男,43岁,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苏建明、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苏伟忠、苏伟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建明、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强 审 判 员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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