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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邢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邢冬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定州支公司

原告苏某某,男,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冬冬,男,住定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定州支公司,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
负责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彩

书记员:祖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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