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邢冬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定州支公司
原告苏某某,男,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冬冬,男,住定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定州支公司,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
负责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彩
书记员:祖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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