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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8)鄂72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州泽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86号世纪财富大厦403-405室。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雪川,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集装箱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代表人:谭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光、余卓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11-12楼。代表人:唐瑞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光、余卓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泽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集装箱经营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泽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集装箱经营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泽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集装箱经营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泽祥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泽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达

书记员: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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