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张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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