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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棣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娇,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153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7515371元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19年3月1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15371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俞海

书记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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