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石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3元,减半收取计7,132元,由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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