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新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龙,男。
被申请人:上海蓝某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横沔江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81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某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5,1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蓝某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蓝某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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