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瑜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5,945.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5,945.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