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海某服饰印染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茂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昕,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清算组负责人:刘正东。
本院在审理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向本院报送了申请报告,记载:经调查,清算组无法联系炜祚公司及股东谈传作和徐竑炜,也无法获取炜祚公司任何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印章、证照,且目前炜祚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故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了结公司所有未完结的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进而消灭公司法律人格。而被申请人的账册等是公司清算的依据。现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清,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债权人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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