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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某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与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苏州海某服饰印染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茂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昕,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清算组负责人:刘正东。
  本院在审理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向本院报送了申请报告,记载:经调查,清算组无法联系炜祚公司及股东谈传作和徐竑炜,也无法获取炜祚公司任何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印章、证照,且目前炜祚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故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了结公司所有未完结的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进而消灭公司法律人格。而被申请人的账册等是公司清算的依据。现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清,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债权人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上海炜祚纺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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