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曾丹(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
欧阳景
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丹,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
被告欧阳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欧阳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圣勇
书记员: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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