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欧阳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曾丹(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
欧阳景

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丹,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
被告欧阳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欧阳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圣勇

书记员:蔡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