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星辰万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刚、舒亮,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进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星辰万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星辰万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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