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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诺友空压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诺友空压机设备有限公司
朱学成
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市诺友空压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九盛港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学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出口加工区B8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贵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诺友空压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希尔精密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诺友空压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诺友空压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跃健

书记员:施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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