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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金联彩印厂与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金联彩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投资人:赵海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平,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梁,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励。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金联彩印厂与被告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梁参加诉讼。被告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金联彩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150,967.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967.29元为基数,自对账次日即2018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长期生意伙伴,双方曾建立长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各式纸箱并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并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业已全部接受。被告本应及时付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150,967.2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对于欠款金额,原、被告双方曾在2018年10月20日以对账函的形式进行了书面对账,被告对于欠款事实与金额完全认可。由于被告始终怠予付款,故原告要求自对账次日即2018年10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息,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为止。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纸箱,合同中约定了纸箱的存货编码、货号及品名、规格要求、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技术要求等,检验方案GB/T 2828-2008,货物送到需方指定仓库,随货出具送货单、码单(清单)、厂检报告、增值发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单证,运费由供方负责等。
  2018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对账函,载明:截止2018年10月20日,被告欠原告开票应收款金额为1,150,967.29元。被告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
  庭审中,原告为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一)部分送货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原告依约将被告订购的货物送至被告处,且由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二)九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事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函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函可以相互印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对账函,截止2018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50,967.29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1,150,96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金联彩印厂货款1,150,967.29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150,967.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4元,减半收取7,5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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