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淑静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柏某某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娟,负责人。
原告苏州市淑静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某某厨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书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柏某某厨卫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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