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力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书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梁洪兵,组长。
原告苏州市力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移送管辖的申请,称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裁定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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