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
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
厦工楚某(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厦工楚某(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工楚某(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苏州巨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华明
审判员:郭志国
审判员:冯光学
书记员:冷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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