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三梯洁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唐正良。
被申请人: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英。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三梯洁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3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