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韩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洪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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