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哥伦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金巧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素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哥伦布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素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哥伦布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上海素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哥伦布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上海素帛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哥伦布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素帛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由原告苏州哥伦布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素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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