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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春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武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肇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申请人: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沪0106民初469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蒋某名下银行存款119,90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各方业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蒋某名下银行存款119,907.99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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