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
顾海宁(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
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海宁,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小平。
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36元,减半收取8368元,由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36元,减半收取8368元,由原告苏州冠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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