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英赫曼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星升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弟,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明,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公爵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庆,职务不祥。
申请人上海英赫曼琴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公爵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6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公爵琴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8,68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公爵琴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682.86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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