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原告苏某某诉称: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方巾销售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货物发给了被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该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河北省吴桥县,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收货地为河北省高阳县,被告住所地也为河北省高阳县,吴桥县仅仅是原告存放货物的地址,既非被告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段某某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双方所签销售协议最后一条,内容为“严格按照此协议执行,如有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发货原地河北省吴桥县法院起诉”,双方已经对本案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段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段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翔
书记员:简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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