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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某某与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苏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180万元现金或查封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申请人苏某某及担保人刘系发、刘系望、陈昌梅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18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苏某某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一套。
三、查封登记在刘系发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D×××××)一辆。
四、查封登记在刘系望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一套。
五、查封登记在陈昌梅、刘系望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鄂(2015)荆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18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苏某某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一套。
三、查封登记在刘系发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D×××××)一辆。
四、查封登记在刘系望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一套。
五、查封登记在陈昌梅、刘系望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鄂(2015)荆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一套。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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