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小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07130909U。
主要负责人:邹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珊,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关山村一队二组。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为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中原街2829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5983671-9。
主要负责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小军、郭某某、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周为刚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小军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苏小军各项损失合计62813.85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负担。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苏小军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龚 敏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刘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