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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

原告苏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如卫,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辉

书记员: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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