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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苏某某等与临澧县官某彭市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苏某某(系原告苏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澧县官某彭市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官某彭市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727984581G。
法定代表人徐超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苏某某诉被告临澧县官某彭市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苏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向葵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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