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云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审被告:王国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苏某某、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云鹏、原审被告王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80元,减半收取1727.9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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