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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怀来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法定代理人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武新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来县医院,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姜卫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怀来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交纳鉴定费,鉴定终止,造成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苏某某已交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闻 达 审 判 员  张建明 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

书记员:田建军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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