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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江与朱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第三人: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碧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江与被告朱某、第三人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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