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江陵,公务员。
申请人苏某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江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江陵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交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江陵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江陵的价值35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苏某明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翔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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